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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第九届研究生学术论坛mg4355cc线路检测分论坛开幕式暨首次宣讲会预告
作者: 时间:2012-11-05 浏览次数:

航第九届研究生学术论坛mg4355cc线路检测分论坛开幕式

暨首次宣讲会预告

时间:2012115日晚六点半

地点:如心楼101模拟法庭

报告题目:

1、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权客体属性 孔得建

2、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研究 丁南南

3、论我国高校学生法律地位的重构 郁万慧

4、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与意思自治问题探究 张欣

5. 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新说 关静

6. 从制度变迁看商鞅的土地变法 王大鹏

报告人简介:

一、孔得建,男,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刘保玉

二、丁南南,女,2011级宪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毕洪海

三、郁万慧,女,2011级宪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李亚梅

四、张 欣,女,2011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夏春利

五、关 静,女,2011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罗 昶

六、王大鹏,男,2011级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赵 明

报告内容简介:

《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认可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权客体属性。然而,其究竟属于何种物权客体尚有疑问。无线电波、无线电频率、无线电频谱和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四组不同的概念,不容混淆。无线电波的物质性不能强加于无线电频谱资源之上。从概念上讲,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抽象的图形资源,这种观点也无法合理解释其物权客体属性。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的本质指向是一种对频谱和频率的使用权和分配权,其作为一种“权利”而被纳入到物权法的客体范围。同时,运用《物权法》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本身可以合理解释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权客体属性。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各种侵权责任的界定越来越细化、明确,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某些漏洞,给我们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法律适用混乱,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就是其中的很明显的一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于监护人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进,但是在责任的性质、赔偿、以及赔偿的支付方面还是不明确,这些问题都没有弄明白,所以监护人责任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是很混乱的,本文就介绍一下这一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结合学者的观点和司法实务,对《侵权责任法》三十二条进行解释,得出合理一致的结论,从而希望能够有益于司法实践。

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但在我国传统理念中,人们将高等学校和学生放在两极来看待,并不认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他的权利,而是片面地强调,受教育是学生向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尽的义务。这种观念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我国法律同样也是突出强调学校的教育权和管理权,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结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学生所享有的权利等问题,分析现阶段国内外对于高校学生法律地位的规制状况,对其法律地位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学生必须以权利主体的地位出现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中。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必然成为其基本原则,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完全处在平等的地位,一味地坚持意思自治会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因此突出弱者的身份,对弱者进行保护成为各国立法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旨在对国际私法,尤其是合同领域中意思自治与弱者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探讨弱者保护的相关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没有被人们清楚的认识,传统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化事由,无论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亦或是保护义务人、降低审判成本之说等均存在诸多漏洞,很难从逻辑上自圆其说。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效率已成为法律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目标,社会整体利益也是法律制度的设定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学说的批判,进一步从法理学角度寻求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背后所真正依托的基础。从法律的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出发,寻求两种冲突与矛盾的结合点,为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探寻一个新的平衡,从而为建构诉讼时效具体制度提供价值指导。

商鞅的土地变法成功地为秦国在争霸天下的阶段积蓄了力量,并最终统一全国。历来对其变法成功的原因著述论证颇多,无外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相结合。本文试图打破这一分析架构,立足于土地产权,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从制度需求到制度供给,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及路径依赖的产生四个方面来回溯这一对中国土地制度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变法。并对明晰土地产权的意义提供自己的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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